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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国企业网】全国政协委员、我院(北京)原副校长姜耀东:矿业权出让管理亟待改进 矿企低碳循环发展势在必行

发布时间:2022-03-12 08:26:29  作者:江金骐  来源:中国企业网   点击:

“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,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。”全国政协委员、我院(北京)原副校长姜耀东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表示,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的一些老办法,严重制约了煤炭行业脱贫解困、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,不利于矿业企业和矿业经济走高质量发展之路。

姜耀东委员介绍,自2017年财政部、原国土资源部印发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(财综〔2017〕35号)》(即业内所称的35号文)》以来,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健全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、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。然而他在调研中也发现,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:涉嫌违背国际通用立法原则;资源税与收益金存在叠置问题;首次缴款比例过高,且存在显失公平现象;对探矿权征收矿产资源权益金不尽合理。

除此之外,直接受到35号文冲击的煤炭企业也反响强烈。调研中包括国家能源集团、中煤能源集团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、山东能源集团、淮北矿业集团、晋能控股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,也非常认同上述学界的观点,认为35号文大大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发展困惑与负担,例如,缺乏统一指导细则助长了地方政府财政短期行为。煤炭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下放地方后,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指导细则,各省区自由定价权过大,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征收时远远高于20%这一比例,部分省份甚至高达50%。首期缴纳比例过高且长期收益短期缴纳,增加了企业在安全生产、绿色低碳发展和智能化煤矿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压力,制约了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。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,也多次在两会上提出相应改革议案和提案。

为此,姜耀东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了《关于改进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的提案》,建议:

一是研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政策机制。开展煤炭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,一次性计算所有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总值,首次缴纳20%,在煤矿投产后,按照原煤产量每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。同时,相关部门在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基准价时,综合考虑资源的属性和赋存等条件,综合平衡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。

二是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标准和减免规定。研究制定国家统一的征收指导细则,明确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、基准率区间;明确对因资源枯竭、煤与瓦斯突出、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、深井开采和生态保护等原因退出的矿山,减免出让收益。

三是完善评估方法,理清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关系。充分考虑勘查阶段风险和收益,对由企业自行或混合出资探获的矿业权,明确出让收益测算应扣除企业前期勘查投资收益,充分反映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国家出资的勘查收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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